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介绍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政府质量工作综合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抓质量、加强质量专业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2000年12月,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国家开始实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和《关于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质检质函[2003]16号)开始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具体注册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质量专业资格的注册登记。
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制度,考试结果既可以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也可作为质量专业岗位的必备条件(中级),是对从事质量专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后,相关人员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证书注册登记手续。再次注册时,持证人员必须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修满规定学分后方能注册。未经注册或注册有效期满前没有办理再次注册的证件无效。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干部培训中心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浙江省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2007年,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等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企业,提出了关键质量岗位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要求。同时,要求申请各级名牌产品评价、质量奖评价的企业要有一定数量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的要求。
浙江省各地区注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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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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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区 |
联系单位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干部培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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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王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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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71-857865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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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杭州环城北路305号耀江发展中心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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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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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 |
宁波拓展认证咨询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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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周晓英/陈笑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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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74-87893961/87843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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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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